外国语学院教师监考管理制度
1.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严格监考纪律,搞好考务工作,我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教师监考制度,内容如下:
2.监考是每位老师的工作职责,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。
3.凡因事假不能参加监考者,必须在考试前,事先(一天以上)向院领导递交书面报告,经领导批准方能休假,否则算旷监考。
4.经批准的事假,凡有国家政策需要照顾的(比如婚假、产假、考研)一次监考扣发20元,其余情况每次扣发30元,整个期末都不能参加监考的按期末全院教师人均监考次数扣发。
5.因病不能参加监考者,必须在考试前,事先(一天以上)向院领导递交书面报告并递交指定医院证明,经批准方可休假。临时请假或不能提交有关医院证明者,按旷监考处理。整个期末都因病不能参加监考者按全院教师人均监考次数扣发。
6.不事先请假也未来参加监考者,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。
7.旷监考一律算教学事故,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。另旷监考每次扣200元。
8.期末考试每次监考学院按规定发放监考费。
本制度解释权属领导小组,未尽事宜由院领导小组讨论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