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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12-1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
一、总则

(1)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创设和谐文明校园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中有关规定,和沧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(2)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外国语学院的在校学生。

(3)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是违纪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;

(4)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般以一年为期,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,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;在留校察看期间,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,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;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违纪需受处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5)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:

(一)主动中止违纪行为,避免事态恶化者。

(二)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,及时、主动、实事求是的承认错误,或者主动向受侵害方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者。

(三)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、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、线索,为及时、准确的查清事实真相作出突出贡献者。

(四)有检举、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查证核实者。

(五)有其他突出表现者。

(6)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:

(一)对所犯错误拒不认错者。

(二)采取订立攻守同盟、串供和其他非正当手段掩盖错误影响查清事实者。

(三)阻止证人作证、采取其他手段阻碍调查或者对检举人、证人、工作人员威胁、打击报复者。

(四)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,给调查造成困难者。

(五)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或屡次违犯纪律者。

(六)违纪群体中为首者。

(七)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。

(八)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者。

(7)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,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。

(8)对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存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二、旷课违纪处理

1、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,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。旷课累计未到10学时,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。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,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(1)旷课累计达10-19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(2)旷课累计达20-29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3)旷课累计达30-3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(4)旷课累计达40-49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5)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2、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。

3、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;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,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;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。

4、因旷课被学院予以违纪处理的同学,一律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。

5、未请假离校出走并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三、住宿违纪处理

学生住宿应严格遵守《沧州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》。学生住宿考勤时间一般为周日至周四,采取每日常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旷宿一晚按一次计。

1、学生未按时归宿或出现旷宿现象,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。

(1)未按时归宿累计达3次以上,给予警告处分;

(2)未按时归宿累计达5次以上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3)未按时归宿累计达10次以上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

(4)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,不在宿舍就寝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2、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院予以违纪处理的同学,一律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。

四、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

1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1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2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3)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,受到行政处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、对于从事下列非法的社会、政治、经济、宗教活动之一者,视其情节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1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》或其他有关法规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擅自策划、组织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、破坏安定团结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参加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2)组织邪教活动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参加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3)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参加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4)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、封建迷信活动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参加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5)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参加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6)书写、制作、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非法传单,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7)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3、违反校园管理、教学管理、学生社区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,视其情节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1)组织、煽动闹事,严重扰乱校园秩序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起哄、砸物等影响校园秩序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2)违反教学管理规定,严重扰乱教学秩序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3)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,严重扰乱学生社区秩序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4)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,经教育不思悔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4、对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,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,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,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1)盗窃价值在100-999元之间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2)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(3)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,虽未窃得财物,但造成严重影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4)盗窃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(5)盗窃价值数额巨大的,或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等作案手段恶劣,造成重大影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5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与后果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1)故意损毁公私财物,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2)故意破坏学校通告、布告栏、广播等宣传设施设备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3)违反消防、电力、通讯等有关规定,擅自动用或破坏相关设施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6、打架、斗殴者,除承担赔偿责任外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1)打架、斗殴者,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2)群体斗殴的策划者、组织者,视其斗殴规模、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参与群体斗殴者,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3)持械打架斗殴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为他人提供器械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4)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,或在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的过程中,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(5)纠集校外人员聚众斗殴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7、有赌博情形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:

(1)参与赌博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2)提供赌具、场所或其它条件促成赌博活动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3)聚众赌博,影响恶劣或屡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8、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:

(1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、妨碍社会安定的信息、泄露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(2)制造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或利用病毒、黑客程序对校内外网络进行攻击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3)登陆非法网站,查阅、存储、制作、传播非法电子物品和危害社会治安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4)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,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,冒用他人名义,侵犯他人隐私、财产或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5)捏造、传播各种谣言,或破坏校园稳定,制造混乱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6)恶意传播院统漏洞信息,攻击、入侵他人计算机院统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9、在异性交往中,有以下情形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1)对异性进行侮辱、骚扰等活动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2)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10、考试违规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1)经教务部门认定为考试违纪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(2)经教务部门认定为考试作弊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,造成极坏影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1、违反外事纪律,有损国格、人格或泄露国家机密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12、酗酒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13、吸毒或参与其他涉毒犯罪活动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4、参与卖淫、嫖娼等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5、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16、伪造、变造、持有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17、侮辱、诽谤、中伤、陷害他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18、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19、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20、在学校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理开展调查取证等过程中,替当事人作伪证或包庇当事人,使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