沧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
关于考试学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《沧州师范学院考场规则》和有关考试纪律。
第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分为考试违纪、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三种。学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,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受处分的学生,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。
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违纪:
(一)不按指定位置就座,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;
(二)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;
(三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;
(四)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;
(五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六)未经监考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;
(七)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但情节轻微的;
(八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打暗号或手势的;
(九)他人拿自己的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;
(十)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;
(十一)将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(十二)其他违纪行为。
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作弊:
(一)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(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、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)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(二)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;
(三)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,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,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;
(四)传、接、拿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(五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;
(六)强拿他人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(七)使用通讯设备的(开启视为使用);
(八)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;
(九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
(十)策划组织作弊的;
(十一)其他作弊行为。
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:
(一)通过涂改、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
(二)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(含两份)答卷答案雷同的;
(三)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的;
(四)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
(五)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。
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,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:
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(二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(三)威胁、侮辱、扭打、诽谤、诬陷教师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;
(四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有第一至第七款之任一种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有第八至第九款之任一种行为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有第十至第十一款之任一种行为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有第十二款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有第一至第四款之任一种行为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二)有第五至第六款之任一种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三)有第七至第十款之任一种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有第十一款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九条 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,开除学籍;学生的行为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或应受到处分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一)受到或应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;
(二)受到或应受到一次留校察看处分和一次记过处分的。
(三)受到或应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。
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违反考试纪律的,学校按相应条款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