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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语学院教师请销假制度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12-1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外国语学院教师请销假制度

1.教职工因病请假,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,并经院批准方可休息。

2.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。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,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
3.教职工无论请何种假,均需填写请假单,经批准方可离校,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,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,办理补假手续,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。

4.坐班人员请假半天以上(含半天)均由院长审批,院长不在校,由院书记审批。教工上课期间中途离校1小时以内,须向院长请假,作好记载,及时补课。

5.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,必须在上班前通知院领导,以便课务安排。如不事先通知,按规定处理。

6.任课教师请假3天以内,向院长请假,7天以上(含7天)向人事处请假。

教师请假需填写调课单,由院长签字后生效,并及时补课,补课后填写班级考勤表,由班级学委、教师本人和院长签字。